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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6节(2 / 4)

会。所以胖律师想试一把。至于最后被告人会不会被判刑,会被判几年,不是他此时考虑的范围。

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!

桌旁,坐着喝茶的教授一听就明白了胖律师的想法,用嘴吹着茶杯中的茶水,没有急着说话,他在盘算最佳方案,既有拿到案子委托的可能,又不至于案子输了被人埋怨,但是……难啊!

四方脸男律师听完后,皱了皱眉头:“我的意见是,1991年9月,全国高官会发布了《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》。

为贯彻该决定,严惩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y的犯罪分子,1992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《关于执行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〉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。

该解答第二条规定的组织卖y罪,是指以招募、雇佣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。该条中的“他人”,从有关卖y嫖娼犯罪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出,应当是既包括女性,也包括男性。

当然《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》现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,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。

随后,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《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y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17年7月25日实施)

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,以招募、雇佣、纠集等手段,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y,卖y人员在三人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‘组织他人卖y’。

由此可知,前面的解答和后面的解释都是沿袭了同一理念。条款中没有规定男或者女,而是用了‘他人’,就意味着不管被组织者是男还是女,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便构成组织他人卖y。”

“但是,何谓‘卖y’?对此,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、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确界定。定义上本身就存疑,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应该以国内的通用词典解释为准。只能限定为女性。”胖律师反驳道。

“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。”四方脸男律师回道。

就不能说点人话吗?

四方脸男律师也想接这个案子,赚笔大钱,但是如果按照胖律师的思路走,人家肯定会觉得胖律师思路是对的,而忽略他,他就不是红花了,而是不起眼的绿叶,所以他觉得有必要反向而行,向死而生,说不定能争取到一定的机会,正所谓不走寻常路,才能出奇制胜。

“我是这么认为的,词典,尤其是一些非专业性的词典对《刑法》中用语的解释不一定准确,有时候甚至与人大法工委、最高院和最高检做出的规范解释是不一致的,与刑法本身规定相冲突。

词典中的解释,‘卖y’是指妇女出卖r体,而在《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》做出后,刑法中的“卖y”的定义已明显不只限于妇女,也包括男性出卖r体。

由此可见,词典对刑法用语的解释不能成为认定具体案件罪名的‘法律依据’,也不能以词典的解释取代刑法用语的规范解释。

所以我认为,本案只能做罪轻辩护,不能做无罪辩护。”四方脸男律师接着解释道。

胖律师的脸色不是太好看,这明显是在说他不够专业。

斯文助理见节奏起来了,坐在一旁没有多说话,只是静静的听着。

教授端着茶杯琢磨着,同桌四个法律人士,已经有两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,自己不做出头的椽子,但是也不能等着东家指名道姓的要求发表意见,那样会显得太被动。

“我是这么认为的,‘卖y’,通常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,与不特定男性发生x交易的行为。

但随着立法的变迁,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,与不特定女性发生x交易的行为,也应认定为“卖y”。

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有案例的,前一种是鸡,后一种是鸭,这一点在座诸位应该都有了解。

而随着时代的发展、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,“卖y”的外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,而且形式也有所变化,我对这块还是有一定研究的,也发表过不少文章。

我认为除了性别外,还应考虑这种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,要综合考虑……”教授的话绕来绕去就是不说结论,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:这事不好定,再议,但我研究过这类案件,我是专业的。

方轶心里好笑,老家伙开始打太极了!就不能说点人话吗?

“方律师,您怎么看?”就在方轶看戏之时,刘总发言了。

“我同意刘律师的意见。”方轶看向四方脸男律师,他觉得这位仁兄说的话很实在,但是有很大可能拿不到委托。

方轶对这类案件比较反感,不太想接这案子,但是既然来了怎么也得说两句,劳务费可不是那么好拿的,得拿出些真本事才行。

另外,方轶也有他的小心思,他不想顶在最前面,既然四方脸男律师说的在理,不如挺他一把,把他摆在前面。

“我的理由是:

一、刑法本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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